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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招标活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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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全面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根据《??电网有限公司招标活动实施细则》及《关于明确公司招投标相关机构及主要职责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采购及委托服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电网有限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四条 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由专业主管部门编写书面专题报告说明原因,由项目负责人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局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适的方式进行,并抄报局监察备案。合同谈判由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监督小组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 招标活动严格遵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遵循三分离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 按????颁发的《关于明确招投标相关机构及主要职责的通知》规定执行。其中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人员构成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七条 局相应机构接受??电网有限公司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八条 招标程序
  一、 招标人依法成立项目招标组织机构。
  二、 确定项目招标标的。
  三、 确定公司招标、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四、 确定委托代理机构,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五、 编写项目招标方案。
  六、 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审查招标文件。
  七、 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八、 进行资格预审。
  九、 招标人确定投标人。
  十、 发售招标文件。
  十一、 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或召开标前会答疑。
  十二、 编制标底: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招标人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和标底所占的权重,一般施工招标可编制标底,其他招标不宜编制标底。
  十三、 截标:接收投标文件。
  十四、 开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开标。
  十五、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专家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
  十六、 定标: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中标人。
  十七、 发中标通知书。
  十八、 组织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九条 ??电网公司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过??电网公司批准后方可以按自行组织招标进行招标,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采用自行招标方式必须在报请招标计划时提出,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需要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或没有向有关监督部门备案的项目招标,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收取的招标代理费、招标文件售价应严格按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必须在报请招标计划时提出,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组织招标工作的费用:
  一、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编制标书、标底的费用从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标书编制费中支出,其他费用从工程项目的施工费中支出;设备招标的技术标书编制费从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标书编制费中支出,其他费用从项目建设管理费的设备成套服务费支出,没有计列设备成套服务费的从设备费中支出;设计、监理、材料招标费用从招标主体的投资中支出。
  二、 凡是没有明确招标费用出处的招标项目均从招标主体的投资中支出。
  组织招标工作的费用由项目单位支付,委托谁就支付给谁,按规定标准计算,被委托方包干使用。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投标人收取服务费。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应按国家计委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在规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在月初将“招标计划”报送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招标计划”。
  第十四条 招标前,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及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起草招标方案,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
  一、招标方案包括:招标内容,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方法,时间安排。
  特殊情况招标方案还应包括:
  1、 不分设资格预审小组,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或开标后进行资格预审,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2、 在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报告需要经过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3、 选用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不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4、 对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电网有限公司招标活动实施细则》中评标办法、标准、权重及细则进行少量适当调整、修改的内容,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向招标领导小组通报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构成以及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标段划分应本着有利于降低造价、缩短工期、组织科学、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可以对项目进行整体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或行业规定的有关标准定额及规范,根据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合理考虑造价、质量和工期因素。标底的各单项项目费用应控制在批准概算以内。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程序
  一、 招标公告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由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加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章后在网上发布。
  二、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售并接收资格预审文件,从在网上发布公告到接收资格预审文件止不少于5日。
  三、 资格预审。
  四、 确定潜在投标人。
  五、 发售招标文件。如果不进行资格预审,直接发售招标文件,省去第一、二、三款。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 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业绩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二、 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技术、管理、经验、信誉、资金、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三、 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四、 近五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五、 财务状况良好;
  六、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企业体制稳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后,资格预审小组编制“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报告”和“推荐潜在投标人汇总表”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资格预审小组编制“批准潜在投标人汇总表”,并加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章方可发标。资格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申请人。
  第二十条 发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潜在投标人汇总表”发投标邀请函和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不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勘察现场和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截标:接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接标人填写“接标记录”。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并妥善保存。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以正式函件在开标前提出并做出说明。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金额、时间、地点递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为了规范招标活动,??电网有限公司统一管理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模式。
  一、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其他相关因素,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可以设标底,也可以不设标底。如果设标底,必须满足第十六条的要求,开标前确定上下浮动比例,确定报价所占权重,最后计算出标底。
  三、??电网有限公司现已制定了一整套评分标准,有技术部分评分标准和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在编制招标文件前有关专业部门可以作局部修改,必须经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评分标准中的“考核项目”及“考评内容”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标准分”和“评分细则”保密,不予公开。
  四、规定监理、设计和设备等技术复杂的招标确定技术评分权重占60%、商务评分权重占40%;施工和材料等技术不复杂的招标确定技术评分权重占40%、商务评分权重占60%,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特殊情况若要改变技术与商务评标分数的权重,应事先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标程序
  一、 委托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主持开标会,自行组织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会。
  二、 宣布开标会场纪律。
  三、 介绍到会人员,报告接标情况,公布开标与评标安排。
  四、 业主单位(招标人)代表发言。
  五、 监督人宣布招投标纪律和举报电话。
  六、 开标和唱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公开进行,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有关专业部门、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代理人员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
  开标工作人员一般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应对开标工作负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结果填写 “开标记录”,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投标人代表无疑义,逐项确认签字,并存档备查。有标底的项目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应符合国家计委等7部委20xx年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 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评委必须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理解透彻,有理解不清或掌握不准的要及时向组长提出。
  二、 如果发售招标文件时没有资格预审,则首先要进行资格审查,剔除资格不合格的投标。
  三、 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四、 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在评分标准中有具体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 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可以通过现场答疑说明,并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填写“招标澄清记录”,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六、 技术和商务组长分别组织评委进行评审和议,根据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分标段对投标人逐个进行系统比较和评审。在此期间任何人不能做诱导性发言,更不能给某个投标人先下总体结论后评分。
  七、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评委严格按着“技术评分标准”和“商务评分标准”进行独立评分,评分结果技术填写在“技术评分表”中、商务填写在“商务评分表”中,并填写扣分原因,合计得分,确定个人推荐顺序。对评委的“评分表”组长要进行审核并确认签字,对偏差比较大的打分组长必须重新阅读标书纠正偏差。“评分表”必须经过监督人员审核签字,才能生效。
  八、 秘书组负责统计技术和商务组各评委的打分,集中填写技术及商务“评分统计表”,计算各标段的专业组评委的总分、算术平均分及排序,技术和商务组长分别对“评分统计表”进行校核,并确认签字。技术和商务组长结合专业“评分统计表”分别主持专业会议,收集评委的评审意见,对招标对象及投标人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比较和总结,确定专业组推荐意见,作为向评标委员会汇报的依据。
  九、 秘书组负责把技术及商务“评分统计表”中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分和排序填写到“评分汇总表”中,按技术和商务所占权重计算出综合加权平均分。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小组成员共同对“评分汇总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确认签字。
  十、 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评标委员会会议,听取技术组和商务组组长汇报各标段评审情况。主要汇报每个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以及技术性能差异、价格调整、评审意见、得分结果和专业推荐意见。评分汇总表中的综合得分及排序是重要的综合推荐依据,原则上综合平均分高者优先。评标委员会委员可以质疑、讨论,在此阶段需要纠正偏差时须得到2/3评标委员会委员同意。通过讨论,一致认为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应该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会议形成“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监督人员确认签字,报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定标。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招标领导小组代表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同意、不同意或者进行重新招标的原则意见。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标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召集会议和形成会议文件等。
  定标会议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组长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授权一名副组长代为主持会议,定标会议必须有2/3以上小组成员参加,非小组成员不能代表小组成员参加会议,小组成员没有参加会议,视为同意会议结果,会议结果必须有参加会议的小组成员1/2以上同意才有效。
  定标会议形成书面“定标会议纪要(含定标结果)”,定标结果须经参加会议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的全体成员签字,定标会议纪要须经参加会议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字。
  第三十条 特殊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的授权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定标结束后三日内,应将定标会议纪要(含定标结果)和评标报告抄报监察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定标结果组织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单位进行技术谈判和合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如果对投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和补正,合同额大于中标额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察负责人报告,经过批准后才能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按照局下发的《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所有附表格式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供。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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