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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止国家建设资金遭受损失,杜绝腐败,特制定本会审制度。
一、 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投资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投标漏项、不可预计隐蔽工程,设计图小范围变更等需要增减工程量以及投资计划达不到招标规模的附属工程。
二、会审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事项及初审。中标单位向业主提出需要增加工程的具体事项,并由业主初步审核。
(二)业主申请报批。经业主申请确需增加工程量度,由业主向项目审批部门(发展计划局)提出申请。
(三)受理及现场勘验。发展计划部门收到业主申请后,牵头组织财政、监察、建设等部门、施工方和业主方工程技术人员(或监理人员),并在招投标专家库中至少抽取2名专家,对增加工程量事项或附属工程实施现场勘验。对专家库抽取专家实行准入制和封闭式管理。
(四) 会审。实施现场勘验后,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参加勘验人员召开工程增量或附属工程会审会。由专家计算并提出增加或附属工程量,经计划、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现场审核后确定工程增量或附属工程量。
(五) 实施。施工方和业主在会审会上完善相关手续,并签订工程量变更协议,参会人员同时在协议上签字,以保证其严肃性。
三、 推行会审制度的相关保障
(一) 时间要求:整个会审过程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面结束。会审造成的停工时间,按工期顺延。
(二) 聘请专家所需经费列入工程管理费,由业主承担。
(三) 发展计划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抽取专家的管理。如发现所抽取的专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循私舞弊、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制裁。
(四) 对工程量变更达到会审制度规定限额而不执行会审制度的,对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以违纪论处。同时,对施工单位可比照招投标市场准入制的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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